孟庆侃:
本院受理姜月春诉孟庆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黑0405民初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黑0405执16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1)向姜月春支付欠款本金75,000.00元及利息90,000.00元(按每笔借款之日起约定年利率24%计算五年利息)本金及利息共计165,000.00元;(2)向姜月春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3)案件受理费和申请执行费有孟庆侃承担。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能录入失信黑名单。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一七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