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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鹤军申请执行芦福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17-08-02 15:00:13


芦福山:

本院受理李鹤军诉芦福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黑0405民初4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黑040516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1)向李鹤军支付欠款9500.00元及利息(自2012815日起至剩余欠款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向李鹤军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向李鹤军支付本案案件受理费及申请执行费和本案公告费用。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能录入失信黑名单。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一七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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