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佳木斯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人郝继刚诉黑龙江省佳木斯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6)黑0405民初2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黑0405执5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1、被告李兵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郝继刚伤残赔偿金135,654.00元、医疗费4,500.00元,二次手术费8,000.00元,护理费6,000.00元、伙食补助费6,350.00元、营养费3,000.00元、误工费25,298.67元、交通费1,270.00元、鉴定费3,300.00元,合计193,372.67元的80%,即为154,698.14元;2、被告黑龙江省佳木斯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4、申请执行费2271.00元。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