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风化坚冰——调解暖人心 作者:张崇明 发布时间:2013-03-12 15:43:52
陈某某诉鹤岗市神华节能墙材有限公司,,即时清结的形式结案。2012年9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鹤岗市某某节能墙材有限公司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徐维琴、张芹、人民陪审员杨士秋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月28日、2013年2月28日两次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查,原告于2012年4月到被告处从事推砖工作,2012年5月5日,原告在工作过程中从梯子上掉下来,腿部受伤。后经鹤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医院、鹤岗市人民医院治疗,现已出院。经鉴定确认原告为“伤残十级;医疗终结时间为伤后六个月;根据临床体征,可行左膝关节韧带修复手术治疗(费用约为20000元或按实际支出计算)”此案被告主体为一企业,对外以企业所有的全部资产对外承担债务,而现在此企业已停产,且实际资产严重缩水,并不能保证原告的权利完全得到实现。为此兴安区法院民一度庭进行了大量的工作,调解不下十余次,最终被告方筹集了33000元现金,双方的调解的方式化解了矛盾,原告的权利得到即时的实现,双方协手走出了兴安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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