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佟宝国申请执行单萍子女抚养费纠纷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17-01-18 14:45:50


单萍:

本院受理单萍诉佟宝国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6)黑0454民初1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黑04052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1)向佟宝国支付子女抚养费(2016201612月)到期未履行的抚养费2800.00元;(2)向佟宝国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3)诉讼费100元;(4)申请执行费50元。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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