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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金华、潘春林、李桂香申请执行孙岭发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17-03-22 08:43:07


孙岭发:

本院受理单金华、潘春林、李桂香申请执行孙岭发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09)兴安刑事初字第34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黑04056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1)向单金华、潘春林、李桂香支付赔偿款185,485.90元;(2)向单金华、潘春林、李桂香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3)申请执行费2682.29元。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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