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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忠英申请执行汝保华离婚纠纷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17-03-15 09:47:26


汝保华:

本院受理于忠英申请执行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4)兴安峻民初字第3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黑04055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1)向于忠英支付201411月起至20172月共28个月子女抚养费70000.00元;(2)向于忠英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3)申请执行费950.00元。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一七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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