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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隆鑫洗煤有限公司申请追加吴世均、徐明航为被执行人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17-03-03 08:13:59



吴世均、徐明航:

     本院受理申请人鹤岗市隆鑫洗煤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兴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兴安商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申请人书面申请追加你二人为被执行人,本院认为你二人具有抽逃出资的行为,现向你二人公告送达本院(2017)黑0405执异1号执行裁定书,追加你二人为被执行人,你二人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分别在1,636,388.28元、774,000.00元范围内向申请人清偿债务,并需继续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若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一七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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